不少欧洲学者认为,法国希望欧盟征收的碳关税是一种新形式的贸易壁垒,将会引发纠纷。
潘基文说,兑现气候变化的融资承诺非常重要,因为这样做将会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为顺利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提供政治支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顾问团共同主席埃塞俄比亚总理泽纳维和挪威首相斯托尔滕贝格在会后一同会见了媒体记者。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说,顾问团目前考虑的一些融资建议涉及国际航空业和航运业,但目前还没有作出定论。在动员私人资金方面,如何鼓励私人机构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绿色科技是顾问团目前正在考虑的问题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融资问题高级顾问团于今年2月成立,由2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些国家的政要、国际和私人金融机构代表及相关问题专家。潘基文说,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今年3月底,顾问团在伦敦召开了首次会议。
泽纳维说,1000亿美元的援助承诺将通过动员公共和私人资金来予以兑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顾问团共同主席埃塞俄比亚总理泽纳维和挪威首相斯托尔滕贝格在会后一同会见了媒体记者。环保专项行动历年都有重点:2003年:以清理整顿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评、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以及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等为重点。以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果,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后督察。
2006年: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严格的环境执法,会对市场经济的微观参与主体形成有效约束,让他们逐步放弃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生产方式,转而采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优化。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要点有二,一是专项行动常态化,二是环境执法当更严。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专项行动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还是要找到适合当地特点的科学发展之道。这种逆淘汰方式,不符合时代潮流,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同时,也离不开严格的环境监管。自2003年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力量,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监管方法。
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主动地、有针对性地抓好相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是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更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予以加倍重视并积极落实。
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打击各种各样的违法排污和生态破坏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如果有些地方环境执法较严,有些地方环境执法较宽,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严格执法地区的企业生产成本高,不严格执法地区的企业生产成本低。
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最终必然会损害公众的环境权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管整体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像四会这样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很容易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但与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期盼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确保全面 覆盖的前提下,需要更加严格地开展环境执法工作。结果不是严格执法地区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并被淘汰,就是从环境要求高的地方转移到环境要求低的地方。
事实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能仅仅因为上级环保部门有要求而被动进行,更不能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敷衍了事。环境执法事关公平竞争,必须更加严格。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能仅仅满足于局部时间、局部领域的运动式、突击式环境执法监管,而应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开展全天候、多领域的环境执法监管,始终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环境执法事关结构调整,必须更加严格。
环保专项行动是各地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部署和督促下,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而在特定的时间内采取的非常规措施。核心的问题依然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优先选择了前者。
环境执法事关民生问题,必须更加严格但是各地工商部门并没有严格把环评审批问题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本文作者作为一名环境法制工作者,历经了这些年来江苏省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关系的演变过程。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后,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要求更是被严格执行。
其次,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6]403号虽然对个体餐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的解释与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9]1220号相悖,但是这一解释隐含着深一层的含意,那就是:因为个体餐饮不属建设项目,个体餐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不需要环评审批,而其他属于建设项目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是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可见,造成目前江苏省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变化的因素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是江苏省工商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做法产生了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三是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可见,这段时期是环评审批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到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逐步转化的时期,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
苏工商办〔2008〕298号文本意是想降低准入门槛,加速企业发展。笔者认为,正确解决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全面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一是环保部门编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友情提醒,请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本报今日刊登这篇理论文章,结合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认识,就如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阐述工商注册登记环评审批前置问题的演变、进展和建议。
这些都说明,如果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根本无法消除。妥善处理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阅读提示正确解决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全面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关系的变化■阅读提示江苏省的环评审批经历了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向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逐步转化,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可见,引起目前江苏省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变化的因素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是江苏省工商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做法产生了变化。
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是江苏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这种未从源头控制污染,而是依赖事后补弥的工作方式,以环保部门现有的人力根本无法胜任。